一、修訂背景
2014年,市教育局依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46號)和《成都市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成委辦〔2013〕36號),按照《四川省教育系統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川教〔2014〕16號)的規定,出臺《成都市教育系統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成教發〔2014〕4號,以下簡稱《細則》)。
2016年8月,省政府印發《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11月,省教育廳出臺《四川省教育系統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修訂)》(川教函〔2016〕624號)。市教育局結合本市教育系統實際,修訂并出臺本細則。
二、修訂主要內容
《細則(修訂)》主要修訂了以下五部分內容。
一是將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堅持的原則表述由“法治、民主、科學”調整為“科學合法、公開公正、協商民主、權責統一和統籌兼顧”。
二是將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主體規范表述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決策機構(其中學校決策機構包括校務委員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三是對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范圍由7項調整至12項,主要增加了關于開展教育對外開放(國際合作與交流)等5項,確保應評盡評。
四是對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由“合法、合理、廉潔、可行、可控”5性調整為“合法、合理、安全、廉潔、可行、可控”6性,增加安全性評估。
五是對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和建議按照《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分別表述為“建議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和“決定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
三、實施時效
文件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成都市教育系統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成教發〔2014〕4號)同時廢止。
該文件的解讀機構為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